经审理我们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股权最终转让时的获利金额即人民币360万元认定受贿金额,而非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应按照最初股权转让登记至张某某代持人名下时的股份价值人民币168万元认定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的嘉兴禾信公司系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公司通过经营范围的变更所获取的极为稀缺的。

从2003年8月开始,先后对嘉兴医疗器械公司中药饮片公司从母体中分离出去,通过股权转让和吸收经营骨干入股等形式,调整股权结构,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成立了嘉兴市嘉信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嘉信吉仁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城郊零售公司通过与上海华氏大药房公司合作,成立嘉兴市华氏兰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